混凝土用水的取样与样品处理
水的取样与样品处理
为了保证混凝土用水的质量,使混凝土的性能达到技术要求,混凝土用水应符合《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
一、水的取样
(1)水质检验水样不应少于5L,用于测定水泥凝结时间和胶砂强度的水样不应少于3L。
(2)收集水样的容器须没有污染,并须与收集的水样一起冲洗和重新装入3次,并须密封以供使用。
(3)地表水宜在水域管理中心工作部位、距水面100mm以下数据采集,并应记载不同季节、气候、雨量和周边国家环境的情况。
(4)地下水应在冲洗管道后收集或直接装入容器收集;地下水不得存放在地面上再收集。
(5)中水应在取水管道终端取用。
(6)混凝土企业的设备清洗用水应收集到沉淀后离池水面100毫米以下。
二、检验期限和频率
(一)水样的检验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质进行全部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宜在取样后7d内完成。
(2)放射性检验、水泥凝结时间检验和水泥砂浆强度成型应在取样后10天内完成。
(3)地表水、地下水和再生水的放射性应在使用前检验;当有可靠数据资料进行证明无放射性环境污染时,可不可以检验。
(二)水样进行检验工作频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混凝土企业设备的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和洗涤水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验。
(2)使用过程中,检查频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表水每6个月测试一次;
2)每年检查一次地下水;
3)中水每3个月检查一次;质量稳定一年后,可每半年检验一次;
(4)混凝土企业设备清洗水每3个月检查一次,质量稳定后每年检查一次;
5)当发现水受到环境污染和对混凝土结构性能有影响时,应立即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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