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拌混凝土原材料的规定
一、水泥
1.水泥应符合规定。
2.水泥进场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水泥进场时进行复验的项目及复验批量的划分应按标准的规定执行。
二、集料
1.集料应符合 JGJ 52 或 JGJ 53 及其他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2.集料进场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对进场集料应按JGJ52、JGJ53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按批进行复验。但对同一集料生产厂家能连续供应质量稳定的集料时,可一周至少检验一次。在使用海砂以及对集料中氯离子含量有怀疑或有氯离子含量要求时,应按批检验氯离子含量。
三、拌合用水
拌制混凝土用水应符合JGJ63规定。混凝土搅拌及运输设备的冲洗水在经过试验证明对混凝土及钢筋性能无有害影响时方可作为混凝土部分拌合用水使用。
四、混凝土外加剂
1. 混凝土外加剂的质量应符合 GB 8076 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2.混凝土外加剂进场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对进场外加剂应按批进行复验,复验项目应符合GB50119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矿物掺合料
1.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天然沸石粉应分别符合GB1596、GB/T 18046、JGJ/T112的规定。当采用其他品种矿物拨合料时,必须有充足的技术依据,并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
2.矿物换合料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复验,其拨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通过试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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